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
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设置。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大病保险赔付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
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
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
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学生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
大学生以高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后,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各高校参保缴费人数、缴费标准予以拨付门诊统筹费用。原一次性缴纳所有学年医保费的,按原标准执行;个人缴费210元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拨付门诊统筹费用。
3、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
2、尿毒症患者透析;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包括肾、肺、肝、心移植,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
4、血友病;
5、白血病;
6、难治性肾病;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重型β-地中海贫血;
9、恶性淋巴瘤;
10、再生障碍性贫血;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肝硬化失代偿;
1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14、肝豆状核变性;
15、重症精神病;
16、巩固期精神病。
参保人员需通过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或者组织的集中鉴定,并报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享受门特待遇。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徐州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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