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荆门工伤保险最新规定:赔偿标准、范围、流程

原创
沃保网
连锦芬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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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参保范围及对象】

荆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赔偿范围】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材料】

医疗待遇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结论书》;2.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3.门诊发票原件、处方、门诊病历及相应检查结果证明;4.另外:异地就医提供转诊申请审批表;旧伤复发的提供旧伤复发相关联确认书;工伤康复职工提供可行康复性治疗确认书、安装辅助器具的提供可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等。

交通事故伤害或其他第三者责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其他证明材料。

伤残(亡)待遇所需资料:1.《工伤认定结论书》;2.《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等;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复核→办结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荆门市社保中心。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150号

电话:0724-2373535

咨询方式:0724-2373368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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