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医疗检查费用;
3、工伤康复费用;
4、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019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
其中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 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2019年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南京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南京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3、《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5、其他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等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6、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提供其本人出具并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自愿不作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明;
7、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除原始发票外,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等;到南京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南京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发票;
8、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办理程序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如申请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应先到业务结算部门办理人员减少及养老、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南京市社保中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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