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泰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级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为: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伤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计发生活护理费。
5-6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16个月,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60%。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本人工资5级20个月、6级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5级35个月、6级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6个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者60个月。(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计发,标准为:1.配偶: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供养亲属: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3.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伤残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二)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9年泰安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