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8〕19 号)要求,经市政府七届 29 次常务会议研究,
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月 1650 元的标准(每日 75.86 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小时 17.4 元的标准。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
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
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
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