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或事情详细经过。
2.《工伤认定申请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已出院的提供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学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证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专用。
5.两名以上目击者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须详细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工作单位、工种岗位、与受伤人的关系等)及事情详细经过,签名并按手印,注明出具的时间;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受到其他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因工外出的需提供派遣证明等);死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失踪的需提供法院的判决;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接出警证明及处理结论(包括事情经过.承担的责任和处理结果)等。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间及时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3.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流程】
受理→调查(根据审核需要)→决定→送达→归档
【咨询电话】
0710-3551598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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