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标准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按照2687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687x0.1%=26.87;个人;不用交。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三、申请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四、办理材料
1、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费,应填写《工伤职工医疗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3)医疗费用票据(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入院证明原件、出院证明原件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发票原件和复式处方、相关的检查报告等);(4)转诊转院的,还应提供参保地社保局审批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5)停工留薪期通知书。
2、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工伤医疗期待遇,应填写《工伤职工医疗期费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3)住院票据复印件(入院证、出院证、发票);(4)到广安市辖区外就医的,还应提供参保地社保局审批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申报辅助器具费用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参保地社保局按规定的配置标准,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进行询价后或竞价后确定。工伤职工凭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介绍信、已审批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安装完成后,由工伤职工签字认可。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凭发票和工伤职工签字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直接与参保地社保局结算。
4、申报伤残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需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应填写《工伤职工(一至四级)享受定期支付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文件;(4)职业病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请伤残待遇,需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劳动能力鉴定书;(3)身份证复印件;(4)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6、工伤职工申请支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能力鉴定文件;(4)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开据的发票原件;(5)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医学检查费发票原件(相关检查需附检查诊断报告)。
7、工亡待遇申报所需资料:职工因工死亡,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应填写《工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亡认定决定书;(2)一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3)身份证复印件;(4)火化证原件及发票;(5)户口注销证明;(6)死亡证明书。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参保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填写《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其中,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需提交公证书;供养亲属为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交DNA亲子鉴定书);(3)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的证明;(4)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照片、工伤指定银行账号(广安市农行广宁路分理处)。
五、办理流程
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六、办理机构
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209号二楼社保大厅及各区市县(园区)社保业务经办大厅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市本级0826-2331640广安区0826-2628218
前锋区0826-2883539华蓥市0826-4829736
岳池县0826-5244586武胜县0826-6896358
邻水县0826-3222207经开区0826-2629560
枣山园区0826-2872339协兴园区0826-2990300
十、收费情况及依据
免费办理
十一、注意事项
无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广安市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