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
(二)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 25 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 元;缴费年限26 年至30 年部分, 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 元;缴费年限31 年至35 年部分,每满一年, 每月增加 3.5 元;缴费年限 36 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 4.5 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 2017 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 2017 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97%。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高龄退休人员。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满70 - 74周岁的每月增加 40 元;年满 75 - 79 周岁的每月增加 50 元;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 60 元。
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5 元。
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 67.5 元的,按 67.5 元执行。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2014 年 10 月 1 日)后新退休人员, 暂按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经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估算,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长春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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