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百年康欣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A、等待期内身故/全残或确诊轻症、前症、中症、重疾、达到疾病终末期,无息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B、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岁前身故或全残,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岁后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2、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前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3倍已交保费;18岁后处于疾病终末期,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分为5组,每组给付1次基本保额,累计5次为限,间隔期180天,给付完成后,合同终止。
4、重疾关爱保险金:确诊重疾且领取重疾保险金后身故,给付10%基本保额给受益人。
5、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中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1次60%基本保额,累计2次为限,无间隔期,给付完成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6、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轻症不分组,不同病种累计可给付3次,给付比例依次递增为35%、40%、45%基本保额,给付完成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7、前症疾病保险金:12种前症不分组,确诊给付1次20%基本保额,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8、保费豁免:初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或前症,即豁免确诊日后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备注:①若同时符合责任1、2、3、5、6、7给付条件,则仅给付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
②初次给付重疾保险金后不再承担责任1、2、5、6、7。
③第5次确诊重疾并领取重疾保险金身故的,不给付重疾关爱金。
【案例演示】
莫先生今年35岁,是厦门某光伏企业的高级管理,为了能拥有一份健康保障,他为自己投保了百年人寿康欣保重疾险,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保额50万元,交费期间20年,首年保费14450元,保障至终身。那么在度过等待期后,莫先生可以享受到以下保险利益保障:
1、前症保障:12种前症确诊即赔付10万元。
2、轻症保障:35种轻症不同病种无间隔期可赔付3次,逐次赔付17.5万元、20万元、22.5万元。
3、中症保障:20种中症不同病种无间隔期可赔付2次,每次赔付30万元。
4、重疾保障:100种重疾分为五组,每组可赔付1次50万元,累计5次,间隔期180天。
5、疾病终末期保障:若莫先生不幸处于疾病终末期,那么他将获得50万元赔付。
6、重疾关爱:若莫先生确诊重疾并领取重疾保险金后身故,那么莫先生的妻子将获得5万元重疾关爱金(第五次重疾身故除外)。
7、保费豁免:在莫先生初次确诊轻症、中症、重疾或前症后,剩余保费无需缴纳,但是保险合同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