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住院起付线
(一)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住院起付线,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疗机构36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二)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之差;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不再设置住院起付线。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自付的费用后,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 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除急诊急救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三)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和中药饮片(除丙类外)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参保人员在未经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等级评审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支付范围
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
不予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有第三方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以支付费用的情形。
普通门诊
(一)门诊统筹含一般诊疗费和普通疾病门诊,一般诊疗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普通疾病门诊实行定点就诊、属地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的就诊范围为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四)参保人员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90元。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规定,现将我市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第一档:个人缴费220元;第二档:个人缴费280元。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维持50元不变。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工作日咨询眉山市社保中心。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眉山市学士街268号
电话:058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