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华夏人寿常春藤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犹豫期:10天
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内确诊轻症、中症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发生重疾、身故、全残或处于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险责任如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35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3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累计给付2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20种轻症不分组,每种可给付50%基本保额,无间隔期,累计给付2次为限,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重疾分为6组,每组可给付一次,累计6次,间隔期180天。第一次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三者较大值,剩余5次给付基本保额,给付后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18岁前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只较大值,合同终止。
5、全残保险金:18岁前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只较大值,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8岁前给付2倍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只较大值,合同终止。
7、轻症或中症豁免保费:初次确诊轻症或中症即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8、重疾豁免保费:初次确诊重疾即免交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注: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且在初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保险案例】
赖先生今年30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华夏常春藤多倍版重疾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间20年,首年保费7362元,那么在过了90天等待期后即可享受到如下利益保障:
1、100重疾分为6组,每组可给付1次,首次确诊重疾给付30万元、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三者较大值,第2、3、4、5、6次各自给付30万元,累计最高可达180万元。
2、20种中症每种可给付1次15万元,累计2次为限,最高给付额度共计30万元。
3、35种轻症每种可给付1次9万元,累计2次为限,最高给付额度共计18万元。
4、若赖先生以后不幸处于疾病终末期阶段,那么他将获得30万元、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三者较大者给付。
5、如果赖先生合同期内不幸身故或全残,那么保险公司将按30万元、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三者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6、在赖先生初次确诊轻症、中症或重疾后,即可豁免余期保费,豁免部分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