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之盾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保至60岁/70岁/80岁,保至终身
【保险责任】
等待期:180天,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身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的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和谐健康之盾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70种重疾):给付100%基本保额,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合同继续有效。
2、身故保险金:给付已交保费(包含保险公司轻症/重疾豁免的保费),合同终止。
3、轻症/重疾豁免保费:发生合同约定轻症(30种轻症)或重疾(70种重疾),自确诊日起,合同余期未交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费)。
和谐附加健康之盾轻症疾病保险
4、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轻症):按附加险基本保额给付,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2次为限,给付达到2次后附加险终止(主险不受影响)。
和谐附加健康之盾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5、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费用。
②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④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备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包括该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但对于其他新发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比例:
若被保险人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在扣除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后,按100%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保或费用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按60%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按60%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