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80/88周岁,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3/5/10/15/20/30年交
【保险责任】
等待期:90天。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保障如下:
主险——长城吉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30%基本保额×3次。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达到3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25种):50%基本保额×2次。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给付达到2次时,本项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按100%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给付。
①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若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且于5年后再次确诊急性心肌梗塞,给付100%基本保额,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非急性心肌梗塞,则本项责任终止。
②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首次罹患重大疾病为脑中风后遗症,且于5年后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给付100%基本保额,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首次重大疾病非脑中风后遗症,则本项责任终止。
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主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均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年后,确诊初次罹患另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给付100%基本保额,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按100%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给付,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未满18周岁,给付2倍已交保费,主险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按100%基本保额、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三者取较大者给付,主附险合同均终止。
6、轻症疾病豁免保费: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患合同约定轻症疾病,豁免主险余期未交保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7、中症疾病豁免保费: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患合同约定中症疾病,豁免主险余期未交保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8、重大疾病豁免保费: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豁免主险余期未交保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附加险——长城附加吉康人生两全保险
满期保险金:生存至合同满期日(55/66/77/88周岁,四种满期日可选择),且未发生全残或其他导致附加险终止的情形,返还全部(主险+附加险)已交保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待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返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险终止。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全残,按160%附加险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取大给付,附加险终止。
备注:
1、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罹患约定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按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若确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在之后就上述以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申请理赔时,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的金额。
3、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若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含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