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何确定受益人还是有一定讲究的,它将决定保险金如何支付、如何分配的问题。一些保险营销员对于如何确定受益人的问题,没有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其重要性;有的则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忌讳,不愿意指定受益人,而是把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殊不知,这“法定”的受益人,会给保险金或满期金的领取带来很多麻烦。
陈先生因车祸死亡,生前购买的人寿卡可以获得6万元保险金。因为受益人为“法定”,这6万元的保险金的分配,让原本和睦的家庭为此蒙上了一层阴影。作为受益人有父母和妻子,因为妻子有孕在身,几经折腾同意分成四份,即父母和妻子以及未降世的孩子各一份,但是等孩子出生后才能享有。其妻子倍感亲情淡如水,主动提出分成三份,并堕胎后离开这个家。因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导致了家人之间发生争议,这种既耗费了精力,又影响了亲人间感情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其教训是深刻的。
欧阳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合伙人,经常出差。婚前购买了一份基本保额为8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和3份人寿卡。购买保险时欧阳先生把受益人指定为母亲,想成家后再把受益人改为妻子和孩子,因为忙他把这事给忽略了。欧阳先生在一次出差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并被认定为保险责任,确定赔付保险金为42万元。欧阳先生的妻子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时却被拒绝,理由是非保单指定的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的领取权。其妻不解,她认为自己作为欧阳先生的合法妻子,理应享有这笔遗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作出解释:只有当保单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笔保险金才能认定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由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而欧阳先生的母亲仍健在,这笔保险金理应由其母亲领取。由于欧阳先生的母亲是一位宽宏大量和明理的女性,主动提出了给儿媳和孙子22万元,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否则,极有可能引起法律诉讼。
指定受益人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受益人不要轻易确定为“法定”。因为指定为“法定”,实际上还是没有指定,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保险公司是根据继承法,需要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才能给付保险金的。所以,对于投保人来说,指定受益人是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投保意图;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自己确定的受益人可以避免道德危险和保险利益受到损害;而对保险公司而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有利于避免理赔时出现纠纷。还值得一提的是:指定受益人后,可以避免保险金成为遗产而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时,应当考虑指定那些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扶(抚)助的人。一般来说,应以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受益人为宜,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如果把受益人暂定为“法定”的情况,应根据家庭成员的变化及时变更,这样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魏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