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条款——不完全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在责任免除中我们看到这样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例如5岁的儿童模仿电视英雄人物从高处跳下“飞翔”,这种就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了。
简单来说就是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在合同生效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此时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自杀条款可以说是不完全免责条款。
自杀条款的意义——生命需要希望
生存是自然法则,而自杀是违反自然法则的,社会绝对不会提倡,自杀率的提高绝对不是社会希望看到的,在日本和德国,被保险人自杀一概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管什么原因导致自杀,或者多久之后才发生的自杀均得不到任何保险金赔偿。
而中国的自杀条款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中,但需要满足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2年后,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为什么有2年的限制呢?
1、根据心理学相关研究,一个人在两年前即使有了自杀的计划,但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是很小很小的。
想想,2年就是730天,一个对生命绝望的人,每天都是度日之年。而这2年的限制,也许他的生命会有新的转机,或许他会遇到自己的另一半,或者他有了自己的孩子,或许他的事业成功了……2年的时间有很多转机,或许他会对生命重燃希望!无形之中,这两年时间或许会阻止一次生命的陨落。
2年的自杀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方式为其受益人谋取保险金,避免道德风险,减少逆选择。
2、如果一个人购买了寿险,最初购买的时候完全没有自杀动机,但是几年之后因意外事件打击或者心态失常陷入绝望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这就不能算蓄意图谋保险金了。而此时如果简单的对自杀进行责任免除,那么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因此把自杀责任免除限制在2年内,即可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每年共有将近80万人自杀身亡,每40秒钟就有一人死于自杀,这个数据相当可怕。保险的自杀条款,既是为了预防道德风险,也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小编觉得这一条款还能给绝望的人带来希望的转机。
自杀条款并不是鼓励自杀,而是希望暂时陷入绝望的人可以再次看到希望!每个人都有陷入沮丧的时候,但请鼓起勇气扛住这份压力朝前看,人生如棋,“落子无悔”我们必须学会计划未来,“拒绝孤独”我们也可以找参谋,但绝对不能因为输不起翻盘走人,这是最傻的棋士。
保险并不是万能的,但为了自己和家人,请配置好寿险、意外险、重疾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