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被人阴意外事故或等待期后患病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下述两类费用,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以上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再对下述两类费用中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按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日内(含第 30 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以上未能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受偿的部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根据被保险人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保险人按如下规则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合理住院天数-恶性肿瘤免赔住院天数)× 恶性肿瘤住院日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到医院进行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治疗,在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支付住院津贴的累计住院天数以 90 日为限,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若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最长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第 30 日(含第 30 日)且该次保险事故累计住院天数不超过 90 日。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