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