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意外身故无等待期
犹豫期:10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的2倍。
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按以下四者最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主合同基本保额,主附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主合同已交保费的2倍。
祝寿金
在祝寿金领取日生存,返还主附险已交保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
提供50种轻症疾病保障,确诊任意一种轻症即可赔付重疾基本保额的20%,最多可赔付五次,多次确诊轻症之间没有间隔期,且没有分组。这个举措十分有诚意,大大提高轻症的赔付几率。
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分为A组和B组,确诊任意一种重疾后,则按基本保额给付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确诊首次重大疾病90天后再次确诊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按基本保额和已交保费的较大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在观察期90天后或因意外导致,确诊为疾病终末期,则按以下三者最大值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观察期90天后或因意外导致,确诊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即可免交余期应缴保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