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结构】
附加险: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7)
附加险: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18周岁-50周岁
保障期限: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责任】——倍享福(主险)、倍享福重疾(附加险)、倍享福意外(附加险)
主险倍享福
1. 身故保险金:
(1) 合同生效,第1个保单周年内身故,给付12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 合同生效,第2个及以后保单周年内身故,给付1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期满,被保人仍生存,给付1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附加险倍享福重疾
3. 重大疾病保险金:经医院确诊是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疾”,重疾保险金=主险倍享福已交保费+倍享福重疾已交保费+倍享福意外已交保费+倍享福重疾保额,主附合同同时终止。
4. 异地就诊保险金:经医院确诊是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疾”,且在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省级医院就诊,异地就诊金=主险倍享福已交保费+倍享福重疾已交保费+倍享福意外已交保费+倍享福重疾保额+5%保额。
5. 身故保险金:给付倍享福重疾保额,合同终止。
附加险倍享福意外
6.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身故,给付倍享福意外保额,合同终止。
7. 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人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造成附加险合同定义的“全残”等级,给付倍享福意外保额,合同终止。
8.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开/坐私家车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身故,给付2倍倍享福意外保额,合同终止。
9.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身故,给付2倍倍享福意外保额,合同终止。
10.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人因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且在180天内身故,给付2倍倍享福意外保额,合同终止。
注:主险和附加险可重复赔偿。(即被保人发生主险和附加险都在保障范围的风险,除了主险有赔之外,附加险也有赔。)
【投保案例】
王先生给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2017),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2017)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2017),身故受益人指定儿子小王,倍享福重疾及倍享福意外基本保险金额均为20万元。主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间均为30年,交费期间均为20年,年交保险费6047.04元。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