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等待期:30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投保年龄:身体健康者,皆可投保。
保险期间:1年,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支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各保障计划的不同对所承担的保障范围区分为:
(1)承担被保险人因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门诊部就诊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2)不承担被保险人因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门诊部就诊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部分,我们按照附录一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及膳食费和其他费用。
对于住院医疗费用中的床位费及膳食费,我们设定了日限额。床位费及膳食费日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门急诊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
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部分,我们按照附录一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其中,门诊急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部分,我们按照附录一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日给付的床位费及膳食费以床位费及膳食费日限额为限。在保单年度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年度医疗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内的各项医疗保险金责任均终止。
年度医疗保险金额等于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但在保险期间内且在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被保险人的年度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的2倍。
续保期间内,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及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累计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床位费及膳食费日限额、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以及累计医疗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6)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7)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签发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减肥治疗、戒酒治疗、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脱发健发治疗、性功能障碍治疗、睡眠障碍治疗、饮食障碍(贪食症、厌食症)治疗、视力矫正治疗;
(22)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及其安装;
(23)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总之,这款保险中规中矩,唯一不足的是免责条款稍稍多些,需要明确免责条款后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