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产品特色】
1.终身健康保障产品,投保年龄宽泛。
2.提供81种重疾+41种轻症疾病保障。
3.身故以及全残皆可提供赔付,确诊轻症即可免交剩余保费。
【产品须知】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年交
轻症豁免:是豁免被保人
【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70 周岁之前,轻症责任:
(1)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或者非意外导致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按保额20%给付,合同继续有效。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或者非意外导致轻症疾病,经医院确诊是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豁免余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天后,因意外或者非意外导致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1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生效180天内,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天后,并且18周岁之前,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150%给付,合同终止: (3)合同生效180天后,并且18周岁之后,非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按1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5、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8周岁之前,因意外(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交保费150%给付,合同终止;
(2) 18周岁之后,因意外(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按1倍保额给付,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和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