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或至70周岁
犹豫期:15天
基本保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等待期:90天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1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领取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应交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受益人满期生存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领取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应交的全部保险费的110%给付受益人满期生存金,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保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且未领取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附加东吴尊享金康重大疾病保险》应交的全部保险费的120%给付受益人满期生存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特定疾病共有70种,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东吴尊享金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提供的特定疾病共有30种,分为3组。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特定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特定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东吴尊享金康两全保险》和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您觉得看得不够清楚,那么请看下面的图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事故或特定疾病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事故或特定疾病事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