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交费期间:趸、3、5、10、15、20年期
承保年龄:0-80周岁
保费限制:趸交保费不得低于50000元,期交保费不得低于10000元。
合同转换: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同意后,将本合同转换为当时我们认可的可供转换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
保额增购: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如以标准体承保,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同一保险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
免财报投保限额:
免体检额度参照表: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1+3.5%)。
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下列《返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一款终身寿险自身保额可按照自身的需要在两年后进行增购,并可进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合同,这点就突出了可以进行合理传承资产的目的。目前国内还没有增收遗产税的政策措施,因此看似优势不够明显。但是“永泰鸿福终身寿险”也可以关联“聚宝盆年金保险(万能型)”,与“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进行组合,提供疾病豁免和万能账户资金升值,更好进行风险规避和资产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