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文件所指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意见稿拟从经营原则、资本约束、偿付能力、承保能力等多方面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制定标准。
承保能力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超过以上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这是保监会首次对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承保数额设置红线。为了进一步推动该要求落实到位,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个以及单笔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金额和整体信保业务的承保金额,避免通过多次承保规避金额限制,超过公司承保限额。
一家精算咨询公司高管表示,此前浙商财险遭遇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对行业是个很大的警醒。10亿元对中小财险公司来说已经是比较大的数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失控,促使保险公司回归理性经营。
事实上,信用保证保险是最考验保险公司风控能力的险种之一。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通过评估和监控对个人网贷平台(P2P)和平台上的海量交易进行风险管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意见稿针还对保险公司内控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系统建设、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取、资信审核、还款账户监控等方面做好内控管理,并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并强调,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前、中、后台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
同时,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还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稳健审慎的原则,应当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