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意外不能获得赔偿

沃保整理
2017-04-07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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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保险代办员谋划车祸骗局”的新闻引发了网友的关注。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保险诈骗应该如何认定处罚,请看下文。保险代办员谋划车祸骗局。

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并不算少见。但在安徽省灵璧县,多起车祸的死者身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投了多份保险的癌症患者。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的患者在发生“意外”前就已死亡。

原来,车祸只是掩盖骗局的“外衣”,包裹着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而“参演”这场骗局的,有保险员、患者家属、医生、“肇事者”……环环相扣,接连登场。

近日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灵璧特大保险诈骗案终审裁定已生效。主犯杨伟获刑13年,其余12人获刑11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

今年48岁的杨伟,原是灵璧县的一名保险代办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他对投保、理赔流程和手续非常熟悉,也对其中的漏洞了然于心,这使他萌生了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想法。

在这个想法还没“成熟”前,杨伟已经做好了准备。2012年10月13日,他给登记在妻子名下、自己实际控制的一辆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2年11月,因母亲住院,杨伟到医院进行看护,认识了刘銮英,了解到刘的丈夫崔某是一名肺癌患者,将不久与世。这给杨伟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可能性——利用死亡患者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死者。

于是,杨伟让刘銮英提供夫妻两人的身份证件,由杨伟替崔某在4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后,杨伟找到帮手杨夫玉,商量好“出演”骗局的费用。

2012年12月16日18时许,崔某病危,在灵璧县人民医院弥留之际,杨伟安排杨夫玉驾驶已投保的面包车,伙同王建业在灵璧县城南酒厂路口伪造撞伤崔某,而后由杨夫玉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发生交通事故。4日后,崔某病亡,杨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崔某的法医学尸检报告进行篡改和套打后,单独或伙同刘銮英等人持该套虚假索赔材料向所投保的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保险金34万余元。事后,杨伟分给刘銮英2.2万元。

得手后,杨伟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利用5名癌症患者,以相似手段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5起,累计索赔总额为人民币356万余元,其中既遂196万余元,未遂160万余元。

去年9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在宿州中院二号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犯保险诈骗罪,主犯杨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士斗、宁道福等12人被判11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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