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18时0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小路14公里处,方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后拖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左侧车轮脱落,适有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脱落的车轮与小型面包车前部相撞,造成小型面包车损坏,李某死亡。事发后,方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民警将方某传唤到案并起获肇事车辆。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驾驶不合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故确定方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多次找方某及方某雇主赵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家属将方某、赵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庭审中,方某和赵某称事故发生时方某并不知情,车辆有保险,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后,方某驾车离开现场,属于“逃逸”行为,故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系肇事车辆挂车的左侧车轮脱落造成的,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方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因此,方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在方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某的家属赔付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