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沃保整理
2017-03-20 1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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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手机APP软件成为了人们生活便捷的工具,酒后找代驾就是其中一款软件,只需轻轻一点,代驾司机就会上门服务,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人、手机代驾软件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付出代价?下面我们试图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

家住上海的陶某,骑着电动车回家,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入院治疗后共计花费医药费3.6万元,经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晚,车主潘某在饭店饮酒后,通过某网约车平台运营的E代驾手机软件联系了代驾服务,该网约车平台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了代驾司机赵某,赵某与潘某签订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潘某的小轿车上路,与陶某发生了交通事故。陶某找代驾司机赵某索赔,赵某因自己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而拒绝赔偿,陶某又找到某网约车平台。其表示赵某并非公司员工,事发时并非职务行为而不予赔偿,但从人道主义出发,该公司垫付了3.59万元的医药费。2016年10月,陶某将代驾司机赵某、车主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等损失12.79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将某网约车平台追加为共同被告。2016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医药费等12.66万元,由于该笔损失可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足额赔付,故某网约车平台无需再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律师代理费以及停车费,法院判决由某网约车平台全额赔偿,由于该公司之前已经垫付医药费3.59万元,扣除这部分损失后,其余部分由陶某予以返还。

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理赔,这没有疑义,问题是,代驾司机赵某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何关系?第一,委托代驾服务协议是在潘某与网约平台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驾司机赵某并非协议当事人,他是接收了网约公司的指令代驾。第二,代驾司机赵某系网约车平台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服务过程中,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胸卡,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公司的管理。第三,代驾司机赵某根据公司指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代驾费没有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故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代驾司机赵某事发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陶某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这一认定既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纷繁复杂网约车侵权纠纷的命脉所在。将网约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18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内容。国外的司法实践也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5年6月3日,美国加州劳动委员会就一起司机起诉Uber的案件中,同样也认为基于Uber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为Uber主营业务,以及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众多因素,裁决Uber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被代驾人是否给付报酬,可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双方应为帮工关系。车主是运行利益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在有偿代驾前提下,无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车主或被代驾人等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代驾人或代驾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车辆脱保,即未缴纳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代驾人没有审核车辆有无脱保等情形,代驾公司可按照内部约定,根据过错大小,对代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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