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噬人” 保险防患非常有必要

沃保整理
2017-03-07 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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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一则与电梯事故有关的新闻。报载,针对发生于2015年的一起某经济型连锁酒店电梯事故一案,青岛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宣判,电梯维保单位、青岛科达电梯有限公司两名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分别缓期2年、3年执行)。

据报道,事发当天,酒店内电梯发生故障,该电梯公司业务经理派了一名不具备维修资格的人员前往维修,后者违反技术规范,未对制动器进行更换,只作简单调整。次日,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入住酒店的祖孙二人双双坠亡。此番法律裁决,也算给受害人讨个公道。

电梯安全事故频发

说起来,上述这则还是时隔两年才“秋后算账”的个案。而从国家质检总局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全国发生49起电梯事故,死亡37人;2015年全国发生电梯事故58起,死亡46人;2016年全国发生电梯事故48起,死亡41人。

与此同时,另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的电梯总量已达490万台左右,占世界总保有量的三分之一,相比10年前增长5倍。由此,在诸多业已发生、令人心悸的事故“笼罩”下,那一扇扇不停开合“迎宾送客”的电梯之门,几乎成了防不胜防、不知何时就有可能“噬人”的虎口。

各地楼盘小区内的电梯自然不必说,更多的则是酒店、商厦、影剧院、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最怕载客不堪重负,发生意外。瞧,一位顾客在某休闲广场的二层摁了电梯按钮,准备下楼。岂料,电梯门打开后,她刚走入便一脚踏空跌落。原来电梯已坏,轿厢并未升上来。为此,伤者与商家就赔偿问题打起官司,受到媒体及当地民众广泛关注。再瞧,一位白领撰文写道:“上班的地方是一座十四层楼的大厦,一共只有两部电梯,却要供二三百名上班族使用,白天络绎不绝的访客,再加上洽谈、开会、送货、取件的各路人马,进进出出,上上下下,电梯负荷沉重……”显然,此人每天都为这两部“升降机”的运行状态捏一把汗。

保险力量不可或缺

鉴于电梯安全事关重大,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2月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并组织电梯安全“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然而,要长期维护电梯运行安全,单靠几次“大会战”远远不够。一则,各地相关部门必须抓好日常监管;二则,电梯企业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认真做好售后服务;第三,保险的力量必不可少。

那么,什么险种可以为电梯事故“埋单”?它就是电梯责任保险,其主要承担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所安装的电梯(包括客用电梯、货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和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因被保险人的疏忽使电梯超载或未按期检验而导致),造成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运载财产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按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同时也承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据了解,电梯责任保险既可独立承保,也可归入场所责任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附加承保,适用于各种住宅、公寓、商店、办公楼、工厂、旅馆、酒店、医院、学校等公众场所内使用的电梯,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都可投保。

不过,有了电梯责任保险并不代表能高枕无忧,因为它也有“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事故;在电梯进行修理、改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事故;受害者自身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电梯驾驶人员的损害等,都被该险种的理赔责任“拒之门外”。

值得一提的是,电梯责任保险只“瞄准”拥有电梯所有权的一方,而鉴于电梯是日常大量使用,存在一定人身伤害风险的产品,生产厂商是否也需要保险的力量为之转嫁风险?答案是肯定的。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对电梯生产厂商来说,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当购买产品责任险,该险种能对被保险人在设计、制造、销售电梯的过程中,因疏忽和过失导致第三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投保主体不但包含电梯整件制造商,也应包含配件制造商。总之,电梯“噬”人乃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话题,要扼住这一“虎口”,需要电梯生产、维护、使用及监管部门等多方努力。而未雨绸缪,利用保险的力量绝对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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