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于2006年11月13日在保险周刊上发表了《人情冷暖保险是凭》后,收到了一些邮件和电话,询问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寿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就这些问题,我仍然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时常向他推销保险,张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些年起,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几次想重振事业都无功而返,但为此却在外面却借了一屁股的债,当然也就难以归还。开始债主还碍于朋友情面,还是以温情催讨为主,但张先生四面楚歌,写了借条、签了保证书都无法兑现,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此后债还未了,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可怜张太太已年近70,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听债主讲,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因此终日唉声叹气。
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合理解决。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为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保险和指定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再来看这些保单,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因此张先生在1997年、1998年购买的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张先生自1995年起,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张先生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张先生生前留下的债务的,但同时,如果张太太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也应该为张太太留下适当的份额。
再次,因作为丈夫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在张先生死亡后才能获得的,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主讲的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张先生的保险金是遗产,遗产的性质决定了若继承人要继承就必须清偿债务,而共同财产的一方共有人有优先分割享有其共有的部分,这是需要分清的。
不过,如果张先生还健在的话,上述保险金是应该用来偿还债务的。因为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养老保险是否保险,要看被保险人的状况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我市致力于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民生意义更为重大。由社会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不但可以给农民实惠、抚平农民内心的不平衡,还可以解放农村的劳动力,使得他们有更大的流动自主性。同时,也对维护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奠基作用。
农民的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的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的大幅增多,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农村养老将给中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大重任。据报载,我市近年来大力实施养老工程,致力于“让每一个农民有一份养老保险”,已有逾半农民有了养老保险。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国情下,能做到如此,实属不易。
我市当前推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解决了“社会保险”这一重大难题。按照当今世界上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险应该具备强制性、互助性和国家财政保底,但是,由民政部颁发的《基本方案》却规定:农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国情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我市从2005年起全面推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养老费用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三方共担。我市对农民保险实行两级财政补贴,市财政安排5亿元启动资金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随后每年再安排1000万元。从2006年6月起,市财政对按月缴费的农保参保人实行补贴,各镇区财政也根据自身财力对参保进行补贴。由此可见,我市的农民养老保险真正具备了“社会意义”。此外,据资料显示,在我国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4.9亿农民中,截至2006年,真正参保的却只有5400多万人,参保率不足12%。我市参保农民已逾半数,大大超出了当前的整体水平,其社会意义尤其明显。况且,部分中等发达或者欠发达的镇区正致力于“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预计不久的将来,我市将实现全部农民参保。
其次,我市农民养老保险已基本解决“杯水车薪”的问题。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低,在当下大部分地区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交费很低,得到的保障难以满足农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加上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调整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真正能获得了利益少得可怜,有的地区的农民退养后只能拿到几十块钱,起不到真正养老的作用。我市现行的制度共有500元和300元两个基数的缴费档次供参保农民自选,参保农民的养老金人均每月达到了317元,该水平已不再是“杯水车薪”,基本能解决农民退养后的生活之忧。
笔者认为,我市致力于解决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民生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只有城市居民才能享受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农民们内心的落差与不平衡是可以想像的。现在由社会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不但可以给农民实惠、抚平农民内心的不平衡,还可以解放农村的劳动力,使得他们有更大的流动自主性。同时,也对维护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奠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