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门诊医药即时补偿
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只限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农民就诊时给予即时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照3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其中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40元。
3、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医药费用补偿
①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费用补偿按照《淄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②持有新农合《慢性病证》或《特殊病种就诊证》的参合农民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4、残疾军人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
①参合农民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孤寡人员7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②参合农民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40%(孤寡人员5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住院医药费用及时补偿
参合农民在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给予即时补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到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经审核后及时给予补偿。
2、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①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乡镇卫生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补偿。
在城区卫生院做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②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
③在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
④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补偿。
⑤封顶线: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