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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画上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发放生育津贴,以保证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由于一般的单位是有发产假工资的,所以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发放到单位的账户上的,再由单位进行发放到个人账户上。
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领取享受吗?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这就意味着,生育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