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电子产品,此处所指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电子产品,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坠落、震荡、挤压、碰撞导致显示屏幕破碎的,或因进液导致使用功能故障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使用功能故障:指电子产品不能按照预设所具有的基本功能继续使用的故障。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应按照保单载明的报案方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报案后及时送达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根据维修机构的评估,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可以维修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扣除免赔后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法维修或者维修费用超过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公司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扣除免赔后一次性赔偿。赔偿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金额扣减折旧的方式确定,折旧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号。
(二)经保险人认可的有效购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原始发票、经销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收据、网上交易记录、银行支付凭证等购买凭证。
(三)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出具的维修凭证及损失认定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