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轻症列表
二、重疾:77种重疾赔付1次,赔付后合同终止。
附:重疾列表
说明:1-25种是保险行业协会与医师协会统一释义的,无论哪个公司的产品,只要是其中的病种名称,理赔条件都相同。
蓝色是发病率较高的病种,包含了儿童高发重疾:I型糖尿病、严重川崎病、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疾病终末期:给付保额后合同终止。未成年人发生疾病末期返还所交保费1.5倍。
四、身故/全残:给付保额后合同终止(未成年人身故/全残返还所交保费的1.5倍)。
五、投保人豁免(可选责任):如投保人患轻症、重疾、身故或全残,未交保费免交,其他保障不变
产品功能
◆保费自动垫交(可选项):如果宽限期内还未缴纳保费,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与利息后足以缴纳当期保费时,将自动垫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费视为借款,补缴保费时需要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
◆保单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95%,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产品解读
◆最高赔付2倍保额
◆轻症5次赔付,没有组别限制,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患轻症后未交保费不用再交,保障利益均不受影响
◆重疾与轻症种类目前最多,分别为77种与33种
◆投保人轻症豁免,尽显人性化,适合家庭投保
◆新增重大疾病绿通服务,就医不用愁
健康人生条款存在的问题:
◆同常青树2015一样,在自杀条款上的描述不清晰。目前存在3个版本的解读:
1、自杀不赔。
2、不论何时,自杀都理赔。
3、2年后自杀可以理赔,2年内不理赔(个人倾向于这一理解)
◆疾病终末期在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次,释义有所不同:
第一次是在保险责任中: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第二次是重疾释义的第42项:终末期疾病
解读:
1、二者对于疾病末期的认定和释义是相同的
2、赔付上有所不同:
保险责任中的疾病末期对于18周岁前发生是返还保费的1.5倍,18周岁后是赔付保额。
重疾中的终末期疾病并没有18周岁前后之说。
如果不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患终末期疾病,应该依据哪一条理赔?个人认为以对客户有利的方式理赔:即赔付保额。
全方位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