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据了解,《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的目的、适用范围、备案条件、备案材料、退出机制、监管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保险公司在京津冀跨区域经营应遵循哪些原则?《通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统筹规划,协同发展;稳步推进,风险可控;规范流程,强化服务。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系,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便捷。
对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知》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健全,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退出机制上,《通知》也做了相应考虑——保险公司根据经营战略及运营实际,可以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活动。当然,保险公司主动停止跨区域经营业务的,应向备案地保监局和住所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守住风险底线”是试点的核心和基础。《通知》要求,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谈及试点工作的初衷和意义,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京津冀区域启动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试点,有利于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为保监会简政放权、推动区域保险市场一体化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同时,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保险资源更多流入河北,有助于补齐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保险服务短板,增强河北承担“首都护城河”的能力,实现京津冀区域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