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汪某某今年49岁,系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木工。2015年11月26日上午,汪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潜山县梅城镇锦绣潜阳9号楼工地上作业,在对该楼二层拆除模板时,不慎从距离地面约3米的地方连人带板摔倒在地,头部严重受伤,经送潜山县中医院诊断治疗为急性极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后转诊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1月27日出院回家休养。
今年9月5日,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为“脑的结构损伤致使其精神障碍及智能缺损,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4级伤残”。10月17日,汪某某随家人一起来到国寿潜山支公司理赔柜面,对伤残和医疗费进行索赔申请。接到申请材料后,潜山国寿公司高度重视,公司经理储桂英指示专人快速调查核实,对该案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务必在第一时间兑现到位。
据查,2014年11月19日,安徽省潜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所承建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皖国东路工程,总造价为1792.93万元,工期为681天(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6年9月12日)的“锦绣潜阳9号楼”小区商住房开发工程,向国寿潜山支公司统一为在册职工参加了人均保额为50万元的《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和人均保额为3万元的《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总保额达1.06亿元,共缴纳保险费40340.99元。
潜山国寿查证此次汪某某的意外摔伤是在保险责任期内后,理赔调查人员立即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确认此案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随后该公司理赔人员及时缮制好案卷,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认定给予被保险人汪某某伤残保险金35万元和医疗保险金9512.34元,共计359512.34元结案并上报安庆分公司审核、安徽省分公司审批,11月21日,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在3个工作日及时将赔案审批完毕,并短信和电话通知被保险人与公司相关人员最终赔付结案结果。
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日前分别来到国寿潜山支公司予以感谢,并表示中国人寿及时为投保单位和被保险人解除后顾之忧,花小钱有高保障,后期相关承建的建筑工程业务参保单位首选公司仍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