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电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供电部门在作业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电压过高,致使电视机受损;
(三)盗窃、抢劫;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什么情况下不赔?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电视机使用过度或保养不良造成的损失;
(二) 电视机自身的质量问题;
(三) 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
(四) 私自拆卸造成的损失;
(五) 由于电视机年久失修造成的损失;
(六) 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七)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如何赔付?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 电视机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由投保人按照电视机的原始发票价格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短期费率按月比例或日比例计算,其中月比例短期费率表如下: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