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持有的被保险人发行的信用卡,因丢失、被窃、被抢夺或抢劫,在挂失前72小时内被他人盗用而造成持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持卡人因此向公安机构报案并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无法全部或部分追回的,依照持卡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卡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卡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卡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卡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因火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七)信用卡被持卡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八)持卡人将信用卡委托、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九)持卡人未遵守信用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如持卡人未于信用卡背面签名导致卡片被盗用的;
(十)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被窃或持卡人的信用卡被抢夺或抢劫后,未按持卡人与被保险人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到信用卡的发行机构挂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十一)通过预借现金或网络交易、电话转账等无需出示卡片进行的交易而导致的信用卡资金损失;
(十二)因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所致损失;
(十三)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