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对互联网保证险投保人设最高承保额

沃保整理
2016-12-23 0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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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广东省惠州市侨兴集团下属两家公司私募债券违约,使得为其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财险和这类业务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事实上,无论是保监会,还是保险公司均表示,始终对这类业务持以谨慎态度。据悉,保监会已于此前不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保险金额设置、最大可损控制、承保能力、业务结构、期限拆分、准备金评估等20个方面进行完善修订。

所谓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即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表示,“今年1月末,保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征求意见稿》约是在一周前下发行业。”

信息显示,《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金额控制明确了监管要求,即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

具体而言,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一位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负责人坦言,“对保险金额的控制,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再全部兜底,而是对风险合理、有效地控制,体现了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最大可损控制、承保能力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该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前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负责人续称,“这是要求此类业务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也就是说有多大本事揽多大活。”

一位大型财险公司人士坦言,“目前,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这有其客观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导向、金融市场发展等。但是,一些保险公司以此为业务突破点,大干快上,轻视其中潜在的风险,最终结果可能是蜜糖变砒霜。”

他进一步说,“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对这类业务态度谨慎,在选择业务时的拒绝率甚至达到70%以上。但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则不尽然,过于在乎短期保费收入而轻视其中潜在风险,如在资料审核时,更多的是关注对核保资料的表面审核;在风险爆发时,没有及时、有效的保全手段,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赔付率提高。”

此外,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末前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业务经营情况。

前述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业务经营情况等。比如,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保费规模、保险金额、费用支出、赔款支出、承保利润;保险金额排名前三位平台的业务概况;赔款支出排名前三位平台的业务概况;与股东或其它关联方之间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情况。此外,还包括、风险管理措施、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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