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和通用条款三个部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财产损失保险或同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什么】
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保障上述原因造成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