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保监会正式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也是我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立规。
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
针对离岸再保险人有无担保措施,“偿二代”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以下简称《8号规则》)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出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子,但未对何为认可的担保措施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我国亟需建立与偿二代对接的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其中,征求意见稿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放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并规定在再保险合同没有结清的情况下,存款资金自存入再保险分出人的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之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主要考虑是为确保出现法律纠纷时适用中国法律和担保物的处置地在中国境内,保护境内再保险分出人权利,提高存款资金安全性。以及为防止离岸再保险人在偿付能力评估日后立即将存款资金转回自己的银行账户,确保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开证机构应满足资质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满足的资质要求,并规定在备用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不满足资质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由满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保兑。并指出,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相关资质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此外,基于《8号规则》规定,在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与风险因子的乘积,对于有担保措施的风险暴露,可以适用较低的风险因子。
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在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低于其对应的风险暴露时,境内保险公司将离岸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风险暴露全部适用有担保措施情况下的风险因子,同时也为了防止当为一个再保险合同提供的担保金额大于该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暴露时,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将多出部分的担保金额挪用给另一再保险合同使用,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境内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有担保措施的风险因子计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以离岸再保险人为该再保险合同提供的符合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担保措施的合计担保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