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渔船范围】
1、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2、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3、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赔!
1、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2)、火灾、爆炸;
(3)、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4)、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2、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5、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6、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不赔!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3、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2、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3、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
4、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这些没做到可能会被拒赔
1、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对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义务引起或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所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索赔事项注意】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其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障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2、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