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和保险船舶】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及本保险合同记载的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赔!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于污染事故造成本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3、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4、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合理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5、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6、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五款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不赔!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乱行为或异常、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的武器。
3、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6、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
7、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失除外;
2、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3、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5、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6、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7、被保险船舶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8、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当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污染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时,对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主要义务】
1、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主要义务】
1、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3、被保险人应按期做好被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适拖性,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4、被保险船舶用途等情况变更的,或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6、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7、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规定;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公司。
【理赔所需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事故报告、事故调查结论。
6、船舶相关证书和记录。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温馨提示:想要具体了解产品,最好请保险代理人为您详细解读一下条款!
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意义
1、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加强污染防治工作,能有效提高沿海及内河水域应对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是一项保护生态环境,符合科学发展、利于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2、从航运企业看,通过缴纳合理的保费,有利于化解船舶污染事故需承担的巨大经济赔偿风险。
3、从污染受害方看,能够在肇事船东失去赔偿能力时,从保险公司获得合理的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从保险公司看,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带动相关商业保险业务发展获得经济效益。
5、从政府部门看,能提高防治和清除污染的资金保障能力,提高污染事故处理效率,增强油污和化学品泄漏应急反应能力。
6、从社会公众看,通过推动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能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企业和广大船民的环保意识,提升应对水上重大污染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