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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51岁的张先生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10万元。3年后,张先生因“右侧肢体麻木无力10小时余”住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出院时肌力情况为:右上肢肌力3-4级,右下肢肌力4级,右偏身痛觉退减。一个月后,张先生向公司申请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脑中风后遗症必须达到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才能成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处理。
案例评析
客户在确诊脑中风后即向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但根据条款,其尚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确诊脑中风180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的理赔标准,同时肌力情况未达条款所约定的功能障碍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处理。
有些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会被拒赔,这时候,大部分人往往会将怨气倾泻在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履行责任,从而对保险乃至现代契约精神产生怀疑,并从此拒绝保险,最终很可能因为这种不信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双向制约性,因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要做到有据可循,有据可依。
保险行为事实上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关系,它有明确的程序和步骤,也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而言,合同一旦确定,就意味着契约的订立,双方必须在合同的前提下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大部分纠纷,在于投保人对此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就要求,不仅投保人得有清晰的契约意识,同时,保险公司更得在事前事后做出大量的工作,将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投保人分说清楚,最终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