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保什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的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负责保管的钞票。
【保险责任】
一、基本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存放于保险柜(箱)或金库内的钞票遭受外来的盗窃或抢劫;
(三)营业时间营业柜台上或收款处的钞票遭受外来的抢劫;
(四)解款员在缴款或提款过程中遭受外来的抢劫。
二、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上述(二)、(三)、(四)项保险责任事故,致使钞票保管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其它第三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规定负责赔偿。
注:盗窃或抢劫须有明显的盗窃或抢劫痕迹,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得超过50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最高不得超过50 万元。
【保 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年度最低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佰元整。
【理赔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财产损失清单;
(三)技术鉴定证明;
(四)事故报告书;
(五)救护费用发票;
(六)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