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如果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
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二)买方延期付款
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 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索赔方式】
被保险人应在最高延长期到期后6 个月内,使用保险人提供的表格提出索赔并提供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如果保险人确认承担赔偿责任,将根据损失金额或买方信用限额(以较低者为准)按照承保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将在收到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材料之日或定损日后的30 天内赔付。
【损失计算】
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为买方应付款减去
(i)被保险人或买方有权用付款、抵消、反索赔、扣减或其他方式在定损日已接受,已贷记,而买方已支付,已借记买方账户的金额
(ii)被保险人节省的任何费用。赔偿金额将包括截至到付款到期日产生的利息。
本保险不适用的合同
(一)被保险人与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存在家庭亲属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
(二)被保险人与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四)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