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保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保险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推进保险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国际通行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该机制整合了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在保险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力量,实现保险纠纷诉讼与行业调解之间无缝对接,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提升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又能够发挥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专业、便捷、低成本优势,在充分保障保险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解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
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从2007年开始探索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2012年,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合作,创新举措,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3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调解组织通力合作,有效化解大量保险纠纷,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取得明显成效。《意见》是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文件的升级版。
《意见》共分六部分,分别在扩大覆盖面、加强平台建设、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在扩大诉调对接机制覆盖面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除前期试点地区继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外,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市全覆盖。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在规范运作程序方面,《意见》规定,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流程包括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和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流程包括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要构建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
在强化措施保障方面,《意见》强调,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在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意见》指出,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告知当事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相关情况,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和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