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
注:以下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1、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电梯;
2、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②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③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④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⑤第三者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2、 在保险期间内,电梯运载货物由1中所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3、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电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电梯乘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抢救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②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③第三者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④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