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产品介绍及条款内容

沃保整理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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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那么什么是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保费多少?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太平洋保险推出的一款“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那么什么是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保费多少?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9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总和×8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本合同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确定。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的,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为限。在符合前述限额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双倍为限,住院医疗保险金中关于药品费的补偿金额以药品费分项给付限额的双倍为限。

2.5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6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 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6.4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5)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

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16)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17)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8)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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