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高省30%
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 、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文件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且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申请可以补缴。
1. 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 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 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工资、人员等,可按规定申请补缴。
参保单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社险发〔2013〕107号文件规定,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乡镇企业不得早于2011年7月。
具体社保政策建议工作日时候具体咨询重庆社保中心。咨询电话12333。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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