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公积金怎么提取

沃保整理
2016-10-24 16: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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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将更加严格规范公积金提取流程,防范违规操作。那么2016上海公积金怎么提取呢?

所有权住房公积金提取

a. 申请提取范围

1)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b. 提取资料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 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5)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6) 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7)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以下简称“提取证明”)

8)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

i. 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ii. 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c. 办理地点

1)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 购买其他房屋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d. 注意事项

1) 购房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 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费提取

a. 提取条件

1)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

2)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b. 提取材料

1)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2) 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的,应提供有效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明、住房租金补贴证明等;

4)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房屋出租经营纳税单或其它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

5) 除以上资料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i.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ii.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行为;

iii. 如申请人同时租赁二套或以上房屋的,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c. 提取金额(比例和限额的确定)

1)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

2)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在房屋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不高于每月2000元(含)。

d. 共同提取人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e. 提取流程

1) 承租本市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及本市其他住房的,可向承租房屋所在区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自愿缴存的申请人,可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f. 提取方式及时间

1)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有条件的租赁住房,采用委托扣款支付(冲还租)方式。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凭审批单到相应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2) 申请人提取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最晚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

a. 提取条件

1)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2) 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

b. 提取材料

1) 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2) 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要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等;

4) 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税控发票等。

5) 除以上资料外,应符合以下要求:

i.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ii. 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行为;

iii. 如申请人同时拥有二套或以上住房的,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c. 提取金额(比例和限额的确定)

1) 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

2) 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限额内提取,且不高于每月300元(含)。

注:月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业服务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d. 共同提取人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e. 提取流程

1)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向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f. 提取方式及时间

1) 由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

2) 凭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3) 申请人可每年一次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或按季扣划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4) 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

a. 申请范围

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b. 提取材料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建造、翻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批复,提取人与原产权人、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3) 大修的提供原房地产权证或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区县主管部门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维修通知)、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原产权人或土地使用人的关系证明。

4)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以下简称“提取证明”)

c. 提取地点

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注意事项:建造、翻建、大修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离退休提取

a. 申请范围

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b. 提取资料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离退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3)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以下简称“提取证明”)

注:提取证明及提取申请书在公积金中心网点开具。

c. 委托他人办理

1)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出境定居提取

a. 申请范围

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b. 提取材料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以下简称“提取证明”)

3)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直接在提取地点领取)

4) 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及其出入境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外国语大学出具的翻译件。

注:提取证明及提取申请书在公积金中心网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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